西南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19:30  浏览次数:

一、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效率,保障教师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此每个教师必须做到:

1.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

2.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勇挑重担、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爱护学生、言传身教。

3.努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探索教学方法,掌握教育规律,了解青年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勇于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积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时刻不忘教书育人。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的思想实际,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上,注意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以及道德品质与文明礼貌教育。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教师的教学权利:

1.以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计划为依据,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

2.对学生考试(查)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学改革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院(系、部、中心)、教务处直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务会议的批准。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条教师的教学职责

学校对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责任制;对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责任教师责任制;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需在主讲教师或责任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工作。

1.主讲教师、责任教师的主要职责:

1)教书育人。教师必须首先按照教学规律办事,力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并经常与学生所在院(系)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务处教材科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充订购工作。

3)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进度计划,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5)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讲授(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课程作业、实验报告等)、积极参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生科学研究的指导工作;负责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业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负责检查助教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好质量关。

6)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7)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及时按照教务处的时间安排和学校有关期末考试命题工作的要求拟定期末试题,参加监考工作,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和报送工作,以及参加院(系、部、中心)组织的试题质量检查工作。

2.助教的主要职责:

专职助教必须随堂听课并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研究生助教确因学习任务重、不能全部随堂听课者,报院(系、部、中心)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减少随堂听课时数,但随堂听课时数不得少于所辅导课程总学时的1/3。在任职期注意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必须批改学生作业,参与辅导答疑,上好习题课,担负实验、实习指导工作。

三、教学纪律

第七条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并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任课教师调停课申请表》。其中,调停课2个课时以内,可由院(系、部、中心)批准,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2个课时以上、4个课时以内的调停课,需经院(系、部、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4个课时以上的调停课,需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教师因公、因事、因病缺课时间预计超过10个课时以上时,应向所在院(系、部、中心)提出申请,经院(系、部、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同时教师所在院(系、部、中心)必须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教师所在院(系、部、中心)未能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而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务处根据学校授权应记教师所在院(系、部、中心)的教学事故;因代课教师原因而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师所在院(系、部、中心)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代课教师作出是否认定和记载教学事故的处理。教学单位不能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时,应由任课教师销假后按补课计划补课。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3.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4.教师应服从院(系、部、中心)及教研室(或课程组)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5.对不履行请假手续导致学生不能正常行课的教师,院(系、部、中心)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对不按照补课计划补课的教师,院(系、部、中心)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对自行调课、迟到、早退或未按照教学环节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

四、教研室(或课程组)

第八条教研室工作职责

1.院(系、部、中心)在设立教研室时,需报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备案,以协调相应的教学管理,优化教学资源的配置。

2.研室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课程建设,包括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计划;讨论、编写教学大纲;审议讲稿;组织观摩教学、试讲、听课评教、研究教学组织问题;对教研室教师进行在岗及上岗培训;命题和评阅试卷;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重心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

3.举办学术报告会、交流会等工作。

4.教研室须配合学校的教学任务落实工作,按要求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好任课教师,对助教进行甄选。

5.按《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选用或自编教材,审核教研室教师的教材选用情况,作好教材建设工作。

6.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教研室应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前将学期工作计划提交所在院(系、部、中心)及教务处各一份。

第九条课程组工作职责

学校提倡院(系、部、中心)进行课程组的建设试点,课程组工作职责

1.负责课程建设。

2.积极开展教学研究,重点抓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及改革,力求获得一定的教研成果。

3.在课程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师资培训规划,完成新进教师的试讲和教学观摩等工作。

4.加强集体备课,抓好课件和试题库的建设,提高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的水平。

5.负责完成课程成绩考核中的命题及阅卷工作;把好试题质量关,提高考试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发挥课程考试(查)对教学双方的导向作用。

五、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学校应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制定(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有关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以及《制定(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的论证等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院(系)应组织力量完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院(系)制定(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须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务会议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力量编制,由院(系、部、中心)组织初审,教务处具体组织终审。

六、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教务处依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计划下达的教学任务,属学校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得相互推委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组长负责落实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在落实教学任务时,应本着有利于教学的原则,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教材选用

教材选用应以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计划为依据,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规定程序择优选用教材。

第十四条新开设课程必须填报《西南财经大学开课申请表》,连同有关教学文件(教学大纲、教材、参考书、教辅资料等)交由院(系、部、中心)审核,在教务处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列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新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所开设的课程规定的相关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有两轮以上的实践教学经验,并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2.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所开设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准备了规范的教案或讲稿。

3.试讲获得通过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难以把握课程基本内容或讲授效果差,又无较大改进。

3.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教学准备。

4.所任课程的实验内容较多,而不能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

七、教学过程

第十七条备课

1.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能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2.根据教材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方法的优化组合。

3.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4.做好课件、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用具的准备工作。

5.教研室(或课程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6.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

第十八条讲课

1.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书写工整规范。

第十九条辅导、答疑

1.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安排辅导、答疑,原则上每期安排5次以上。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要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3.对于期末需要集中闭卷考试的课程,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时间进行集中答疑,但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内容。

第二十条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1.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教学进度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教学方法。

3.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的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1.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给学生重做,对有错误的作业应予以改正。

2.教师均应参与作业的批改。不仅助教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

3.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院(系、部、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3,对批改后发现的普遍问题,应通过课堂集体讲评的形式予以说明。

4.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记载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5.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进度计划上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习

1.实验、实习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实习、实验设备,观察、处理实习、实验数据,分析实习、实验结果,切实提高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实验报告的能力。

4.指导教师对学生参加实习、实验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八、学生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成绩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学生的成绩考核以考试为主,考查为辅,提倡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具体讲: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可以笔试,也可以口试;可以闭卷与开卷并用,也可以笔试与口试结合;可以写心得体会,也可以写调查报告。究竟采用何种方式,由教师考虑确定后报院(系、部、中心)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体育课、实验课、教学实习可采用考查及其它方法。

第二十四条课程讲授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考试目的、考场纪律的教育,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辅导答疑过程中,教师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向学生暗示、泄露试题内容,违反者,应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五条命题和试卷印刷

1.公共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的考试命题应逐步采用试题库组卷办法,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命题。

2.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为准,不能脱纲、超纲。命题既要有深度与难度,也要保证基本的覆盖面(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以2小时为宜),使学生通过复习与考试能较系统、较熟练地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度。每门课程的考试应同时命2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每套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组长)安排专人进行审定后方能使用。从2004年—2005年第一学期开始,每套试题都须提交有审题专家签字的《期末考试试题审核表》。

3.试卷制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出现差错。试卷制作要在教务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试卷制作期间,试卷制作现场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与试卷制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制作现场。从2004年—2005年第一学期开始,试卷一律采用题带卷的方式制作。

4.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试卷制作、保管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泄露者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教师在提交试题的同时应在每套试题后面另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考试组织

1.学校期末工作的重心是期末考试。教务处负责期末考试组织及安排工作,学校考风纪巡查小组对整个考试工作进行督查。

2.监考教师名额,由教务处根据期末考试总门次数和各院(系、部、中心)教师数与学生数,按比例统一下达各院(系、部、中心),党政部门应派出一定人力参加监考。

3.期末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应严格按教务处下达的《期末考试安排表》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

4.监考教师的配置。大考室(合班大教室)除主考教师外,配备2名监考教师;小考室配备1名监考教师。

5.主、监考教师应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监考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1)监考教师应按统一安排的监考日程按时到试场监考,如因故不能参加,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另派人顶替。

2)考试前20分钟,监考教师(或主考教师)应到考试科指定地点领取试卷,随后应直接进入考室。

3)监考教师和主考教师进入考室后,应首先整理好学生座位,离正式开考前5分钟发卷。

4)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室,并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座位,必须间位坐下(最后一排尽量不坐人),不准集中挤在一堆,如不听从安排,监考教师有权不发试卷,耽误的时间由学生自己负责。

5)考试正式开始前,监考教师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笔记本以及考试时不得使用的计算器具等物品集中存放。

6)考试开始时,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先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写上专业、年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核对无误。

7)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看书、看报、批改作业、聊天,甚至离开考场。除试卷有印刷方面的问题外,不应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

8)监考教师要严格考场纪律,对确有违反纪律者,要敢于执行纪律,并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将写出的违纪情况材料交教务处考试科。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9)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督促学生立即停笔,等待监考教师收卷。

10)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后必须清点实到人数,考试结束后清点回收试卷份数,考试相关情况必须在试卷袋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条评卷

1.公共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考试应由院(系、部、中心)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可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2.课程考试(考查)和毕业(生产)实习、实验课、毕业论文等均采用百分制进行记分。

3.评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仔细地评卷。应给出每道小题的实得分数和每道大题的实得分数;应在期末卷面成绩处签名;凡因笔误等原因而修改实得分数的地方应签上阅卷教师姓名;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扣除的分数。对考试(考查)作弊或旷考学生的试卷以“0分记,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

4.评卷结束后,教师要仔细填录《学生成绩册》并签具教师姓名,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网上登录成绩后传送至教务处,并将学生成绩册、1份空白卷、学生答卷、考试成绩统计分析表(按教学班进行统计分析)经教研室主任(或课程小组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考试科。学生答卷由教务处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

5.考试(查)成绩一经评卷教师登录,除教务处下达查卷通知院(系、部、中心)委派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查以及院(系、部、中心)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教师对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有错漏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九、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八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大学生专业能力的综合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题目应由教师拟定,经教研室(或课程组)审定后公布。学生可从中选定或由院(系)指定或自选,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求: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有理论和实际意义。

2.选题应与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学生课程实习或实验,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等密切结合。

3.鼓励学科间的交叉,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应用能力

4.论文(设计)题目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5.有利于因材施教,能促进各类学生提高专业水平、综合分析问题及创新能力。

以下几种选题不宜采用:

选题过专、过窄,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选题太大、太难,本科生难以胜任

第三十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由助教任指导教师时,应有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参与指导。学校提倡并鼓励院(系)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一般每位指导教师以指导学生数须合理,要有助于保证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质量为宜。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和责任人。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验所指导的学生的开题报告,帮助和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进度、质量、工作量提出明确要求;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做好指导及答疑记录;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阶段性检查,严格质量管理;认真评阅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并提出恰当的评阅意见;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答辩、质量抽检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工作;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在具体指导方法上,应以启发引导为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和创新精神以及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业务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和态度。

第三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与成绩评定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除指导教师外,院(系)应另指定1名评阅人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对论文(设计)的调研论证材料收集是否适合论点要求、外文翻译质量、学术水平及创新点、论文(设计)论证能力、写作水平作出认定,明确指出论文(设计)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方向,并评出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

院(系)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开展前应根据学生人数,毕业论文(设计)的研究方向以及教师力量分设若干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审阅、答辩、成绩评定以及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推荐工作。详细规定见《西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

十、教学工作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优秀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奖、优秀教案奖、教学名师奖、优秀教学管理奖等,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专任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担任学校、院(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的本科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适当减免。

第三十五条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评价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组织人事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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