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修订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现对我校本科教师授课用书的供应办法规定如下:
1.本办法所指教师授课用书指的是经开课教研室(或课程组)审定选用购课程教材(含配套教师用书),该教材应有一定的稳定性,未经教研室(或课程组)讨论决定,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更改。教师备课所用的各种参考书和资料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教师在首次讲授该课程时,可在教材科领取本课程所需教材1本(套)。第2次讲授该课时不再重发(更改教材除外)。
3.教师用书应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报院(系、部、中心)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经院(系、部、中心)办公室汇总后报教务处教材科。
4.教师授课用书在每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教材科凭院(系、部、中心)开具的证明领取。过时不补。
5.教师教学用书按全价在各院(系、部、中心)教学业务费中支付。一律实行校内转帐。